离婚约定不明 ——导致价值千万动迁安置房屋依法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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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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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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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北项湾46号房屋拆迁,项某1、丁某、项某2、项某3、黄某作为被拆迁人,对拆迁所得补偿款1203127.07元共同享有权利。项某2、黄某于2009年5月23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双方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条款分割的条款对项某2、黄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已经自愿放弃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款份额。系争三套动迁安置房屋系被拆迁人根据动迁政策用拆迁补偿款定向购买所得,被告辩称其放弃的是应享有的拆迁补偿款份额,并未放弃用拆迁补偿款定向购房的权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被告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因此三套动迁安置房及结余拆迁补偿款属于原告项某1、丁某、项某2、项某3共同所有,原告要求春晖路601室房屋产权归项某1、丁某所有,春晖路102室、草高支路204室房屋产权归项某2、项某3所有的分割意见,系原告对共有产处分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